对于我这个老宅男来说,不用晚上外出,倒也乐得轻松,只是已经想好的话,不说出来,岂不是白费了心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很重要的表现就在于主要的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例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就属于此类强制,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或者相对于非社会的或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而言,平等至少是社会自由的必要条件。除前面提到的问题外,即使现行法已经有所规定的内容,也须加以完善。在人身权领域,不仅需要规定物质性人格权,而且需要规定各种精神性人格权。在此类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也需要民法典予以明确。对立法者而言,或许更明智的做法是尽可能完善配套机制,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至今仍是大陆法系各国制定民法典的蓝本。编纂民法典,使我国民法走向法典化,也就是追求民法具有更高程度形式理性。他的祖父潘文铎获翻译进士(翻译科为清朝科举科目之一),官至五品。
据潘汉典回忆,他曾与薛波为词典事三次南下。同时,在和费青的通信时得知北京大学法律系正需要青年教师,费青建议他考虑加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它创立于1889年,是由中国本地的基督教浸信会募捐兴建的。从最后公布的宪法文本看,宪法工作小组接受了他的建议。
1984年,潘汉典前往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行学术访问。在加拿大进行学术访问时,他还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法的文艺复兴的讲演。
卢峻教授很清楚编纂法律词典的特殊语境: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以降,以东洋日本为跳板与榜样,在法律制度方面借鉴与学习西洋的基本上是欧陆罗马法系的概念与学理。根据东吴先贤盛振为教授的概括,东吴法学院的教育方针是:原以英美法与中国法为依据,而旁参以大陆法,继应时势之需求,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与大陆法为比较之研究。潘汉典,号宗洵,1920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34位审订者中18位有东吴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1951年春,潘汉典不再在光华大学和东吴法学院兼课,集中时间阅读和学习。应该学父亲求学上进,为祖国富强出力。为此,东吴法学院坚持施教重质不重量,训育以校训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完人为宗旨,学校行政居超然地位,课程以切于实用为标准,教授选任以专门学识为要件。1953年2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期满,他被分配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政法业务教研室司法建设组。
在被聘担任特聘博士生导师之前,从1994年至2003年的这一段时间,无权、无钱而且无职的潘汉典与薛波一起联合众多法学学人和东吴学子,编纂出版了《元照英美法词典》(主编薛波、总审订潘汉典),可谓影响甚巨。但面对全国最高学府和梦寐以求的学术研究工作,潘汉典毫不迟疑地决定前往。
潘汉典从1948年开始任上海光华大学副教授,先后辗转上海光华大学、东吴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及中国政法大学,迄今已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达64年之久。1953年2月,学习期满在中南海举行结业典礼,毛泽东、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参加典礼并合影留念。
至此,他所学外语已达5种。翻开该创刊号的目录,呈现在眼前的是清一色的苏联法学和法律的译文。潘汉典法学之路恳谈会同时在法律出版社举行。1952年1月,刚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潘汉典与楼邦彦教授和李由义(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被推荐参加了刚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52年1月8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正式开学。他一生低调,退休后更是默默无闻。除此之外,潘汉典看到东吴许多书都是日文的,而日本法律是引用德国的,由此萌生直接阅读德国人著作的想法。
彭真任首任校长)第一期轮训班的学习。我们中可以出学者,但出不了大家。
潘汉典为人低调,极少谈论自己。2003年,他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特聘博士生导师。
现行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现代汉语中许多法律用语,在早期曾直接借用日本人的汉字译文,历经百年的沉淀,这套法律词汇已成为我们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基本语言工具,我们对它的历史源头已淡忘而浑然不觉。
潘汉典三入东吴法学院,与东吴法学院结下了一生的情缘,也由此奠定了他的法律人生:四年本科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英美法和比较法基础。2003年,《元照英美法词典》横空出世。东吴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东吴法学院)是美国的律师和传教士、当时在东吴大学教授政治学的查尔斯?兰金(Charles W. 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立的,时称东吴法律专科。在中国政法学会工作期间,潘汉典先后在研究部、国际联络部工作,还参与了《政法研究》创刊的具体工作。
第二次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专门参加审订者之一、他的东吴法学院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双重同窗俞伟奕的追悼会。六国宪法中绝大多数译注均出自潘汉典之手。
与潘汉典同一届入东吴法学院的有71名同学,1944年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的25人。以此背景阅读潘汉典发表于20世纪50年代的译文,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第二,将比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比如其对比较法学界两部名著《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和《比较法总论》的译介。如果从潘汉典1943年的获奖论文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初探算起,潘汉典的学术活动已经持续了近70年。
1927年该学院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又更名为东吴大学法学院。由此也理解了潘汉典在缘起的特别致谢:谨向饱经风霜,傲骨依然,不废所学,报效邦国令人怆然有感,肃然起敬的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1952年)的及其他20世纪前半叶播布平等、正义的各位尊宿和贤良表示深深的谢意。该刊是为了适应从事政法实际工作和政法教学工作的同志更多地学习苏联法学研究工作上的新成就和政法工作先进经验的迫切要求而创办。经过十年的惨痛经历,人们普遍要求实现法治和尊重公民权利。
潘汉典不仅为我国历次宪法修改提供了大量最新的外国宪法文本和文献,而且对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有直接的贡献。宪法始终是潘汉典多年学术活动的一个重点。
当日本同行得知潘汉典是上述六国宪法的中文译者时,无不感到惊讶,对潘汉典给予了相当高的礼遇。潘汉典人事关系随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任讲师。
费青、鄂森等13人成立院务委员会,根据东吴法学院英文校名(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以前一直译为东吴法律专科)改称中国比较法学院,使得东吴弦歌不辍。潘汉典在《外国法学动态》1975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美国最高法院院长《1975年司法状况》报告看美国司法窘境的译文。